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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14:15 发布者: 访问次数:1873次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经2020年7月16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发展,加强协会管理,保障协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持协会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各种费用来源稳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开具财政厅核发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费缴纳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第三条 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按照会员权利与义务相衔接的原则,对单位会员会费收取采用下列标准:
会员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费为7000元/年
新会员入会第一年为1万元(当年会员费、对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行业自律等相关培训及业务技能资料等)。
个人会员暂时不收取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协会会费用于如下范围:
(一)协会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
(二)协会网站建设维护、资料、报刊编制印刷费用;
(三)协会会员、理事工作会议;
(四)组织对行业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对本协会管理及开展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六)行业理论研究及业务交流活动;
(七)工作人员工资及协会其他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会员拒不按期交纳会费,按照《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超期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费使用审批权限: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执行。
第七条 协会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会费使用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每年的会费收支情况,须报告理事会讨论审议。
第九条 协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贵州省民政厅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协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应提出报告,按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