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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召开司法委托拍卖佣金收取座谈会

发布时间:2009-12-03 10:50  发布者:  访问次数:1765次

 

贵 州 省 拍 卖 行 业 协 会

    

                                第 10 期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             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省高院召开司法委托拍卖佣金收取座谈会

 

2009年11月24日上午省高院在其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协商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省高院外委办主任肖;荣、执行一庭马f副庭长和王德锐法官、纪检监察室杨飞雁法官、财务二科安克家法官、省商务厅商业发展促进处张翔浩、省拍协王俊明会长和黄松林秘书长。肖振荣主任受行政处长委托先行主持了会议。省高院行政处张跃辉处长作了小结发言。

肖主任介绍了高院在收到贵拍协〔2009〕23号文后,各部门高度重视,经传阅后递请分管院领导阅示,肖主任全文传达了省高院领导的批示,并对召开会议目的作了说明。黄松林秘书长宣读了省拍协字〔2009〕23号函。王会长作了发言。

    王会长表G:“高院收到我会函后,从经办同志到院领导都有意见和批示,并召集了这么多部门人员开会进一步听取我会意见,说明对我们行业的重视。我代表行业对高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王会长阐述了省高院〔2006〕47号文出台后,省协会积极配合执行,给省高院报送了《贵州省拍卖企业佣金比例的函》,但因高院要得紧,我们没在调研基础上报送了佣金比例。三年来,拍卖行业亏损,有诸多因素,跟外部环境有很大关系,有的部门“零佣金”、“低佣金”制约了拍卖行业发展,47号文起了一定的负作用。为此,王会长要求,学习外醋鞣ǎ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并建议:由于司法委托拍卖的特殊性和司法结案效益,对拍卖企业应采取入围名册方式。对入围的拍卖企业摇珠,确定拍卖企业。最后王会长对法院长期以来对拍卖行业的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黄松林秘书长就拍卖的性质及在司法委托中的作用谈了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的这一新生事物给予支持。并就〔2009〕23号函的出台依据谈了四点意见。

    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文;二是依据行业自律公约;三是行业中存在不正当竞争;四是行业亏损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并列举了例子。

    执行庭一庭马副庭长发言,对2006年协会给高院的佣金比例函做了肯定。对执行起到积极作用。他说:我们一线最关心的是拍卖企业的素质和服务,由于委托标的存在很多瑕疵,希望有业务熟,负责任的拍卖企业,有利司法结案的处理。拍卖企业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我们更看重的是企业素质和服务。摇珠应实行轮值办法。

    行政处张处长介绍了他们接到协会的函后,所做的工作情况。感谢拍卖行业及协会对他们工作的支持,这几年全省法院没有因委托拍卖发生违纪行为。2006年出的佣金比例函,规范了法院委托拍卖收费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协会提高收费标准,可以理解。这几次协商比较好,没有行政行为。并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请协会将测算表盖章送商樘同意后报给法院;二是收费标准是否抵满,还是部分提高,毕竟我省物价水平没有沿海广东一带高,可以商榷。你们有什么建议也可一并提出,并要求法院的同志将今天会议形成书面材料。他还说:“你们牺牲了拍卖企业利益,赢得了司法的公正”。

    为了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处理好司法委托标的佣金问题,我会于本月25日下午召集贵阳地区理事单位会议,一是把高院的会议情况作了通报;二是征求大家向高院报送材料的意见,经与会理事研究讨论。一致认为:“今后司法委托标的佣金应执行国家最高院法释〔2004〕16号文T定,为确保司法委托的顺利开展,建议高院建立企业入围名单,并以摇珠方式确定委托方,协会根据大家意见将以正式函件上报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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