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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04 11:21  发布者:  访问次数:2208次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州省拍卖行业协会2020年7月16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22年6月14日五届三次会员大会修订,贵州省民政厅备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IZHOU  PROVINCIAL  AUCTIONEERS  ASSOCIATION。是经贵州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贵拍协。英文缩写:GPA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拍卖企业为主体,及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服务,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凝聚力和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业的调研和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公约,开展行业自律。在拍卖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拍卖企业资质的认定,促进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和规范化服务;

(三)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调查、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建立信息网络,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的要求,作好拍卖师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工作交流、省际间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 ,促进企业间协作发展;

(七)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制定行业培训计划,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提高全行业素质;

   (八)编印发行行业会刊及相关资料;

(九)接受政府、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为会员单位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团体会员必须是从事与拍卖行业或相关范围业务、并依法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须是热心拍卖行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行业有独到见解、致力于行业调研和理论研究的知名专家、学者等。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协会秘书处为其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牌;

  (四)对热心拍卖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行规、公约;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和有关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热心拍卖行业协会工作,支持拍卖行业协会发展,社会责任感强;

(三)具有行业代表性、地域代表性,企业在业务活动中开拓创新,有市场影响力;

(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业绩突出,并具有团结协作、共同发展的大局意识;

(五)无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并与会员大会的届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本协会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614日第五届三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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