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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7 16:01 发布者: 访问次数:3190次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贵拍协字〔2017〕第3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7年初,国家商务部出台的《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的文件中指出,“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制定诚信守则”。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加强会员管理工作,贵拍协四届七次理事会暨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共同遵守。
附件:《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贵拍协)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贵州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结合拍卖行业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拍协会员享有《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拍协单位会员。
第二章 入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入会条件
(一)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且与拍卖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涉及拍卖的组织机构,热爱拍卖事业的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二)承认《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贵州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自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三)申请入会单位须规范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批准:申报资料经秘书处审核通过予以办理入会手续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发证:由贵拍协秘书处统一制作会员证。
第六条 贵拍协会员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免费在贵拍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拍卖公告及有关信息;
(三)免费获得贵拍协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可优先获得贵拍协提供的各种政策理论信息、拍卖相关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对贵拍协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六)有权要求贵拍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行规、会约及本会的决议;
(二)支持贵拍协工作,积极参与贵拍协组织的活动,维护贵拍协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时填报统计数据,提供贵拍协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完成贵拍协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应积极参加贵拍协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二)会员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贵拍协秘书处;
(三)会员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本行业名誉和利益的,经秘书处约谈、警告无效的,提交理事会审议,开除会籍。
(四)会员单位拖欠一个年度会费的,将在协会内部管理平台进行名单公示,取消享受会员权利,协会将不为其提供服务,暂保留会籍;拖欠会费两年及以上的,按协会章程提请理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会员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作相应处理。
(五)会员单位在一个年度内两次(含两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以及无故不参加会员大会,取消为该单位当年度评优、诚信企业、资质等级、函证出具、推荐入围等工作的服务,给予警告通报;经协会秘书处约谈警告在次年度依然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由协会秘书处报请理事会开除会籍,并向社会各界予以通报。
(六)退会或开除会籍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十条 秘书处建立会员数据库、会员经营动态名单,对会员进行统筹管理,会员名录及动态名单在协会对外公开的平台上公布,并抄报有关部门。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不得在任何场合再使用贵拍协会员单位的名义。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贵拍协,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两年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章 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由贵拍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民政厅备案。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于批准之日起开始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