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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认真审查、依法刊登《拍卖公告》的函

发布时间:2017-02-28 16:18  发布者:  访问次数:2725次

 

关于提请认真审查、依法刊登《拍卖公告》的

 

贵阳晚社编辑部

2017118日贵报刊登了《贵阳经济技术开区公务用车拍卖公告》,该公告是以贵阳经济技术开区管委会(下称“经开区管委会”)的名义发布,这一公告问世后,引发了拍卖行业众多会员单位的强烈不满,纷纷向我会反映,要求协会进行维权我会也迅即与“经开区管委会”作了沟通,同时向贵阳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公车改革办”)、贵阳市工商局作了反映。在“市公车改革办”、市工商的督促下,“经开区管委会”于1月21日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了《关于贵阳市经开区公务用车第一期拍卖取消的通知》。至此,该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纠正。但是,贵报作为贵阳市新闻宣传媒介,为非市场主体刊发拍卖公告也引发了众多拍卖企业的质疑。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该法第十条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显而易见,这两条规定明确了拍卖公告的发布主体是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否则会引起市场混乱。而贵报2017118日刊登的《贵阳经济技术开区公务用车拍卖公告》,是以“经开区管委会”的名义发布的。对此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经开区管委会”不是合法的拍卖人,依法不能发布拍卖公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贵报作为广告发布者,在该广告发布前应当依法对所发广告的主体资格等内容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很明显,以“经开区管委会”作为拍卖公告的发布主体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我会认为,只有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才可以作为拍卖公告的发布主体。广告发布者在该广告发布前应当依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为免类似的《拍卖公告》在今后再次出现,我会特致函贵报,希望贵报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审查、依法刊登拍卖公告,为合法循规的经营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报:贵阳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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