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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7 15:17  发布者:  访问次数:2983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2016〕55号

 

关于印发《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前做好明年开展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全面、系统反映我国拍卖企业综合能力,提高拍卖服务质量,规范拍卖市场秩序,加强拍卖行业自律,引导;进拍卖业健康发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GB/T 27968-2011)开展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对拍卖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拍卖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本着自"参加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的具体要求,向中拍协申请评估。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不能申请参加拍卖企业等级评估。

三、按照国家标准《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拍卖企业的综合评估分别为A,AA,AAA三个等级。AAA级为最高级,依次降低。

四、中拍协设立由协会领导、企业代表以及拍卖、法律、财务、标准化等专家组成的“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领导、组织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

评委会下设“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承办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的申报、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公告、申诉受理等具体工作。

五、评委会的工作职能 包括:

(一)制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流程、评估工作申报及审核工作办法、现场核查工作办法、举报及申诉受理工作办法等与拍卖企业评估相关的工作办法。

(二)确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申报、初审、复审、现场核查、公示、受理申诉、公告等各阶段工作任务及有关评估结果。

(三)决定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有关参与机构,包括:受托参与评估工作"地方协会及有关中介机构。

(四)确定拍卖t业等级评估工作中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e定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六、依据评估最终结果,对A级以上等级的拍卖企业统一制作证书和牌匾,统一规格,统一核发,并统一在媒体公告企业评估等级。企业评估等级公告分批进行。

七、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申报审核、现场核查、公示公告等费用,工作成本之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对于不提出等级提升申请的企业,可维持前一次评估等级,但按照各级别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

对于提出等级提升申请的企业,按照s估办法和标准重新予以评估。

九、实行拍卖企业资质等级动态管理制度。若发现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等级下降,或者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在生效裁判中被确认有违规经营行为的,经查实后,由评委会降低或者取消其原有等级。

十、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在参与企业等级评估时,如与受评估的企业有组织关系、经济往来或:受评估企业员工有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十一、凡参与拍卖企业等级评估工作的人员,对所接触评估材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密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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