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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31 15:33 发布者: 访问次数:2820次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
简 报
第9期
贵r省拍卖行业协会 二0一六年8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
在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调研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6年8月30t上午,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应邀参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调研组在贵阳召开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调研座谈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及12个协会参加座谈。省拍协李雪柏会长和原会长王俊明在会上作了发言。会后李雪柏会长向联合调研组递交了发言材料和市场主体反映遭遇不公平的材料。发言如下:
我省拍卖业诞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迄今全省共有拍卖企业近80户,从业人员仅600余人,年平均拍卖成交额30亿元。这与全国企业平均数200户、年平均成交额200亿元都有很大的差距,处于倒末位置。从数据上不难看出,我省拍卖市场发展是迟缓的。究其原因有本省经济发展落后;拍卖人自身努力工作不够;最主要的是拍卖人的经营环境不良。主要显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市场竞争基本状况
行业竞争主要体现在企业承接业务时,接受委托的方式主要有:协商委托、招投标委托、摇珠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实际工作中,由于委托方多是掌控资源的政府管理部门,与拍卖企业地位上的不对等,往往在委托业务时,强行提出一些霸王条款和不平等的附加条件(如:收取大额保证金、限制收取佣金、干扰拍卖企业自主经营权)。甚至将本应依据《拍卖法》委托市场主体进行拍卖的公共资源以各种名义自行处置。
二、拍卖市场主体未能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情况
1、多年来,贵州省土地交易多以挂牌为主,或是由部门内部机构以竟价方式代替拍卖方式转让,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规定不符”。规避《拍卖法》。2014年年初,贵阳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第八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其中拍卖方式应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60%以上”。然时至今日,贵阳市就一直以“土地拍卖出让”和“土地挂牌出让”的方式由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始终未委托拍卖市场主体――拍卖公司依法开展拍卖活动。这一做法与《意见》规定不符;与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不符;也与市委书u陈刚赞成我会对《意见》建议“在促进贵阳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的批示相违背。
2、自2012年我省相继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来,部分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扮演了裁判员、运动员双重角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自行搞所谓的拍卖(竞价或变卖)活动。
3、2014年底,我省法院摒弃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委托拍卖优先原则,将拍卖交易的市场主体――拍卖公司排斥在外,利用淘宝网自行开店搞司法网络拍卖,至今仍是如此。
三、影响本行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1、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s《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明确法院自主拍卖,强调“法院自主网络拍卖优先”。这一规定被业界认为m有违市场发展规律、越俎代庖,舍本逐末的行为。同时由于该规定确定了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地位,从实质上推到了“防火墙”,不有利于司法廉政建设。并且由于法官要将大量精力投入到拍卖具体性的事物工作中,难免会造成本就紧张的胤ㄗ试蠢朔眩对该规定为解决执行工作难的宗旨又制造出了新的难题。如此一来,司法拍卖业务恐将再次被垄断,市场主体发挥决定性作用又将匾淮伪桓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又多了一些新问题和新矛盾。
2、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部门选择拍卖企业入围数据库和招标拍卖机构时,要求企业缴纳大额保证金、以低佣金为唯一中标条件、承诺标的高价卖出、限制企业收取佣金、要求企业违背拍卖程序、行业惯例开展拍卖活动等。这些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干扰了拍卖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
四、关于经营行为的监管
多年来,我省拍卖市场时有发生非拍卖主体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现象。如部分土地部门、乡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商业企业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自行组织拍卖活动。成为了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的新问题和新矛s。
五、F造本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议
建议一:《拍卖法》于1997年颁布实施,迄今将有二十年的时间。二十年来,拍n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拍卖法调整范围等问题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新常态下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建议商务部会同政府有关部n修改《拍卖法》,使拍卖市场在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得以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建议商务部针对这些新问题、新矛盾即时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为拍卖市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建议二:司法网络拍卖、公共资源拍卖应从顶层设计上明确市场主体是依法成立的d卖企业,这些拍卖行为受《拍卖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的约束和调整。使“互联网+”的新常态市场经济步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建议三:拍卖市场的资源垄断、“霸王条款”等与市场发展不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也给廉政体系建设造成了新的障碍。建议国家加强对管理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的法制教育和市场的监管,给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
建议四:加强对非法拍卖行为的查处。建议工商部门牵头,同商务部门、拍卖协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非法拍卖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为拍卖行业营造公平、健康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