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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管理定位

发布时间:2016-04-12 11:14  发布者:  访问次数:3363次

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管理定位

厦门市中级c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 陈锦聪    陈雅琨

   前言:对司法拍卖的形式进行改革,采用网络的方式对涉讼资产进行拍卖处理,是顺应科技发展的需要,更是互联网+在司法执行工作中的具体应用,体现的是公平o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2015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法(2015384号,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原则,法院应该站在什么角度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是本文探讨和分析的主题。

一、司法拍卖的发展阶段及特点分T

做为执行措施的强制拍卖制度,是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后确立的一项制度。25年来,司法拍卖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以1998年S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为标志,正式确立司法拍卖作为诉讼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并从法院自主拍卖转为委托拍卖。第二阶段是以2005年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标志,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变随意指定拍卖机构为严格选定程序,避免了随意性,初步在法官和拍卖机构之间建立了隔离带。第三阶段是以2009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为标志,严格执拍分离,确定了归口管理的原则。第四个阶段是以20122月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确定的模式为标志,重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提出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 建立网络交易平台,推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交易场所、统一平台、统一资金监管、统一信息发布。第五个阶段就是以2015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为标志,这是顺应了形势发展进程,是互联N+的理念在司法拍卖工作中的直接体现,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气息。

综合分析上述的各个阶段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这个历程是司法拍卖制度从无到有,逐步走向完善和规范的过程,同时也是我国司法拍卖改革发展取得辉煌成就的过程,集中体现在各项制度更加规范,程序更加透明,职责更加清晰,技术更加先进,机制更加健全。特别是2014年网络司法拍卖推行以来,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受众面越来越广,信息越来越透明,公开透明成为司法拍卖的一个显著特征,司法公信力也越来越高,有效地消除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杜绝了信息保密不严,围标串标屡禁不止,损害当事人利益现象的发生,有效地提高了拍卖标的的成交量、成交率、溢价率,进一步H范了法院的执行行为,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司法公信和权威提供了保证。

二、理性看待网络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司法拍卖引进网络技术,利用网络平台提高司法拍卖的透明度,减少和杜绝暗箱操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符合阳光司法的理念和时代潮流的,其作用是勿容置疑,应该得到充分肯定。目前,作为改革和创新的举措,各地进行有益的绿郑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在全国比较有影响力的重庆产权交易所、武汉市民中心平台、上海阳光联交所、浙江淘宝网等,特别是淘宝网+司法拍卖的路子,打出了零佣金的亮点,得到了各地效仿和学习。但是,一些地方法院就此将司法拍卖收回由执行局自主拍卖,理由是推行淘宝网司法拍卖,解决竞买佣金问题,减轻竞买人压力,能够使拍卖的成交率和溢价率得到提高,其出发点和愿望也是值得肯定的。而笔者在基层一线的实际工作中体会,由法院自主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做法弊大于利,平台本身没有问题,问题主要是:1.拍卖主体地位的确定:2.是否符合风险防控机制建立;3.是否减轻法官的劳动强度,避免法官把主要精力陷在繁杂的事务中。

1、拍卖主E问题

人民法院是国家是司法机关,它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依法履行司法职能s机构,而拍卖机构是拍卖机构依据《拍卖法》的规定,所从事的一种商业活动,它的主体资格必须依法确立,活动规则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和商业规则来运行,享有市场主体权利,承担市场主体的责任,人民法院对涉讼资产进行处置变现,更深层次的意义是借助拍卖机构的平台,把涉讼资产s由拍卖机构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拍卖机构接受法院的委托,办理法院交办是事务,这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责任由拍卖机构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归避法院责任风险的一种措施,如果法院直接以拍卖主体的身份出现,在整个拍卖活动中,它的地位是s法机关还是拍卖机构,所从事的拍卖活动是司法行为还是商业行为,是值得商榷的。拍卖活动的流程繁琐又复杂,从评估资料的审查,拍品瑕疵的披露、拍品介绍的制作、挂网等等,如果出现差错,拍卖机构承担的是民事主体责任,司法机关自主开展拍卖活动,一旦工作人员的疏忽,出现s忽或造成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赔偿责任?,目前并无相关规定可遵循。今年3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披露,晚会播出的当晚共接到全国各地投诉件23000件,其中投诉网络购物的案件占78%,网络司法拍卖同样也是网购的一种形式,也不可能做到百份之百不出差错不被投诉。不管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还是国家赔偿,都将使法院处于尴尬之地。

2、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问题

在规范和完善司法拍卖的历程中,我们经历了不懈的努力,从完善机制入手,在各个节点建立了防火墙,以委托拍卖代替法院自主拍卖,采取摇号选定拍卖机构的方法,解决随意指定委托问题,以集中平台代替分散拍卖,以网上报名取e现场报名,以电子竞价代替举牌报价,目的只有一个:通过有效的防范机制建立,提高防范功能,打造扎实有效廉政防火墙。而按照现在各地的规定做法,:络司法拍卖工作以执行局为主负责实施,这与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是不相吻合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6182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审执分离,执拍分离的风险防控基本原则,如果再把拍卖案件收归执行部门办理,是对这一原则的否定。试想,如果一个执行案件,从保全或查封阶段开始,再到评估拍卖全部由执行局工作人员一人包揽的情况,包括标的物介绍,瑕疵情况描述放大或缩小,降价幅度高低的控制等问题。这种现象将导致廉政风险的有效防控机制形同虚设的现象。

3、法官面临的压力的问题

根据笔者所在的法院对五年来的案件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度案件的增长幅度大约在20%左右,。以2015年为例,全院案件数13000件,一线法官(含执行)约120人,人均案件数超过100件,辖区思明t法院人均超过300件,法院面临的案件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压力越来越大,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使法官能够聚中精力办案,各地法院采取了购买服务的办法,聘请大量的辅助人员,解决人员不足的压力。自主网络司法拍卖,由法院内部承担办理相关的流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而这一资源恰恰是法院所稀缺的。自主拍卖后法官除了要承担大量的案件,每天还要接听数不清的电话,耐心介绍自己所承办的拍卖案件的情况,一些法官不知不觉中产生了电话接听恐惧症。除了电话的干扰,每天还要时刻记着挂在网上标的-公告确定的看样日期,生怕有误,诸如此类举不胜举,所有正常的工作秩序全部被网拍打乱。

三、强化管理开创司法拍卖改革新局面

网络司法拍卖是个新生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关键的问题正视存在的问题,从顶层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加以规范和完善。2015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正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司法拍卖的特点,综合传统拍卖、网络拍卖、自主拍卖、委托拍卖各自的优势,取其精华-去之糟粕而出台的一个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释放了大量的信息:一是要求各地法院要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局,依托科技力量,全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经过多年的反复实践和论证,网络拍卖已经成为涉讼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传统现场击槌的方式仅仅是做为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补充,这-对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议的拍卖方式做了一个明确的定论,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是强调了加强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是实现依法、公平、公开、便民目标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减少拍卖成本的迫切需要。网络以其技术先进,具备自动结算功能;保密性强,能够有效防范传统拍卖活动-存在的围标串标,损害当事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受众面广,具有超过平面媒体无法覆盖的空间和效应功能,充分展现其透明度,是阳光司法的最佳载体;三是重申了执拍分离,归口管理的职能划分,厘清了执行部门和司法辅助部门对拍卖工作的对接点,使司法拍卖在整个执行环节的链条中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加强节,形成一道防火墙,达到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功能。同时,也是对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开展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将司法拍卖收回执行部门办理的矫正。四是明确了委托为主,自主为辅的原则,把互联网+的理念引入司法拍卖领域,形成了符合时;发展特征的网络+委托拍卖这一新型拍卖方式,使司法拍卖工作既吸收互联网的优势特点又l留了委托关系,达到优势互补,效应倍增的效果,以期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系列的规定,为规范司法拍卖工作指明了方向。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各级法院必须在准确理解领会最高法院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转变思路转变角色,改变运动员裁判员职责不清的现状,把主要的精力聚焦到扎实抓好管理、监督上来,切忌主次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笔者认为,围绕强化管理、监督两大主题,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做到强化管理全方位,监督制衡全过程,加强制度设计,从源头抓起,当务之急必须抓好四个方面工作的落实:

1、落实有人管事有人做事问题。最高法院出台的《意见》已经提出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任务的落实就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着陆点,真正体现有人做事有人管事。特别是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展开,在对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的配置中,必须要考虑到从事司法辅助技术管理(含网络司法拍卖)部门存在的必要性,让其有一席之地。没有机构和人员,强化管理也将无从谈起。

2、尽快出台统一的流程管理规则。严格s管理和规范的程序是确保司法拍卖正常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遵照执行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施行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2009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两个规定已经实施了多年,在这个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相关规定已无法覆盖评估、拍卖的全过程,有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对全面展开的网络司法拍卖,当务之急是抓好情况调研,在掌握全面情况基础上尽快对这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把网络拍卖纳入到这个规定中进行规范,重点明确拍卖平台的入围条件、进入网络拍卖标的具备的条件、采用传统拍卖的条件限制、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竞买人数及身份界定、更加细化降价幅度和流拍后的处理原则,佣金(鱿路务费)的收取标准及上下浮动幅度。

3、完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把监督贯穿网络司法拍卖的整个全过程,根据拍卖活动的特点,设立节点风险防控机制,把好三关:一是法院内部监督H,以机构的选定流程是否规范、委托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备、手续办理周期是否合规、移送降价审批是否规范等要素进行量化考核。二是延伸对评估阶段监督关,以评估机构工作效率、评估报告准确率、评估费收取、评估值与成交值之间的溢价率或贬值率为要素,对评估机构进行量化考核。H是拍卖阶段监督关:以拍前、拍中、拍后为阶段,对拍卖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的工作效率、拍品介绍资料的制作的完整性、制作水平,拍品推介的覆盖面、成交率和溢价率、成交手续办理速度、佣金收取的规范、拍卖资料建档完整性为要素,对拍卖机构进行量化考核。

4.消除拍卖过程中的障碍。主要有三个问题:1.消除严重影响和制约司法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的拦路虎。摈除虚假租约对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的严重制约,提高竞买人对s品的竞买信心,确保拍品在拍卖成交后能够顺利办理移交过户手续。要尽快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意见,完善资产租赁登记制度,确立未经登记的租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原则,使恶意制假造假的人没有可乘之机,同时也使基层法官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对类似现象的处理原则,在执法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协调解决拍卖平台的完善问题。:前,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网、京东网等知名度较高的司法拍卖平台,进驻的都是以法院为单位,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对应转入委托法院,技术是成熟。,改革后由拍卖机构进驻,拍卖机构再对应各个委托法院,要确保保证金直接转入委托法院的账户,在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同时,各个拍卖平台还要确保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对接,这就需要上级法院协调提供相应的网络对接端口。3.制定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的统计口径,避免统计口径不同,标准不一,无法准确评估拍卖成效的现象。

结语:网络拍卖是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在推进的过程中,管理和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i要件,管理出效率、监督促廉政,公平、公正、公开是法院永恒的主题。相信,网络司法拍卖在上级法院领导的重视下,必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透明,充分彰显阳光司法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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