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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9 15:49 发布者: 访问次数:2587次
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贵拍协字〔2015〕第05号
通 知
各会员单F:
为搞好协会换届工作,经三届二十三次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将《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修改稿)》、《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建议名单》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4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秘书处。
附件1:《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修改稿)》
附件2:《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建议名单》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贵 州 省 拍 卖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IZHOU PROVINCIAL AUCTIONEERS ASSOCIATION。是经贵州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贵拍协。英文缩写:GPAA。
第二条 贵拍协是以拍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主体,及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形式的地方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贵拍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拍卖行业凝聚力和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全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贵拍协的业务工作受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民政厅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拍协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贵拍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业的调研和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公约,开展行业自律。在拍卖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拍卖企业资质的认定,促进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和规范化服务;
(三)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调查、整理全行业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建立信息网络,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i政府部门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o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按照拍卖法的要求,作好拍卖师的年检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信息交流、业务交流、工作交流、省际交流、国际交流,促进企业间协作发展;
(七)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制定行业培训计划,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提高s行业素质;
(八)编印发行协会会刊;
(九)接H政府、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l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入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协会秘书处为其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牌;
(四)对热心拍卖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提供各种政策、理论信息、会刊、资料、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会员单位遇到的问题或拍品进行鉴别咨询;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行规、公约;
(二)关心支持协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提供本会要求的经济资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自觉维护本行业利益,努力发展行业优势;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取消会员资格,本会不再为其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理事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因工作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机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需有2/3以上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适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拍卖业务熟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的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故离任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o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行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闭会期间,因市场情况确须调整会费标准,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方可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社会中介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商务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五年 月 日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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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建议名单 | ||||
地 区 |
第四届理事建议名单 |
情况简介 | ||
单 位 |
企业职务 |
第三届协会职务 | ||
贵 阳 |
涂衡林 |
省 拍 |
副总经理、党支书 |
副会长 |
|
王 健 |
安 泰 |
董事长 |
副会长 |
|
赵 沧 |
翔 泓 |
董事长总经理 |
副会长 |
|
陈 鹏 |
中 正 |
董事长 |
理事、副秘书长 |
|
李 鹏 |
春 秋 |
董事长 |
理 事 |
|
王 俊 |
金 锤 |
总经理 |
理 事 |
|
胡 培 |
国 威 |
总经理 |
理 事 |
|
王 强 |
嘉 棰 |
总经理 |
理 事 |
|
郑 健 |
聚 升 |
董事长 |
理 事 |
|
冉 力 |
乾 信 |
董事长 |
理 事 |
|
祁 岑 |
嘉 恒 |
董事长 |
理 事 |
|
冯 彬 |
紫 东 |
董事长 |
理 事 |
|
张 怡 |
博 誉 |
董事长 |
理事、副秘书长 |
|
赵轶武 |
汉 海 |
总经理 |
|
秘书处 |
李雪柏 |
协 会 |
|
理事、秘书长 |
遵 义 |
吴大辉 |
国 贸 |
董事长 |
副会长 |
|
彭 静 |
佳 诚 |
董事长 |
副会长 |
|
晏小波 |
市 拍 |
董事长 |
理 事 |
|
宋远梅 |
春 秋 |
董事长 |
理 事 |
|
周世鸣 |
恒 成 |
董事长 |
理 事 |
|
陈 强 |
嘉 拍 |
董事长 |
理 事 |
安 顺 |
封基文 |
黄 果 树 |
总经理 |
理 事 |
铜 仁 |
牟进发 |
铜仁地拍 |
董事长 |
副会长 |
黔 南 |
王佑桥 |
州 公 司 |
董事长 |
理 事 |
黔西南 |
周安俊 |
正 兴 |
总经理 |
理 事 |
六盘水 |
罗焕普 |
宇 星 |
董事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