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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15 10:51 发布者: 访问次数:2489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秘[2014]20号
关于征求对《关于拍卖保证金的指导意见》
意见的通知
各地方拍卖协会、拍卖企业、行业从业人员:
《关于拍卖保证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初次论证,为最终形成符合行业实际的正式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望有关单位及行业从业人员于9月15日前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文本请发邮箱:wangzhuo@caa123.org.cn,联系人 :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 王焯 联系电话:010-68391860。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0一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拍卖保证金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拍卖保证金收取行为,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等法律规定,对保证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拍卖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拍卖人按照拍卖行业经营惯例,通过与竞买人约定,向竞买人收取的一定数M的财物。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保证金协议包括:
(一)竞买协议中的保证金条款;
(二)单独订立的保证金协议;
(三)竞买人认可的拍卖公司拍卖规则中的保证金条款;(四)其他拍卖文件中所载经竞买人同意的保证金条款。
三、保证金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金交纳的时间、地-、数额;
(二)保证金的性质、用途;
(三)保证金的返还;
(四)其他事项。
四、保证金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拍卖前订立,也可以在拍卖过程中订立。
五、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保证金的性质、用途作明确具体约定:
(一)佣金保证金。即保证拍卖成交后的佣金支付,买受人不支付佣t,或者再次拍卖,买受人不支付佣金的,保证金抵作佣金。
(二)价款保证金。即保证拍卖成交后价款的支付,买受人不支付价款的,保证金抵作价款;
(三)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即违反合同约定,不参与竞买,不支付佣金、成交价款,或者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拍卖无效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四)定金性质的履约保证金。即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拍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
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可以是前款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约定二项以上的,应当明确保证的先后顺序。前款第三项与第四项保证金不得同时约定。
六、竞买协议中约定,竞买成功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可以依照前条规定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用途作明确具体约定。
七、收取竞买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金A议应当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和数额,该比例和数额可以根据拍卖标的评估价、市场价、预估成交价、委托人指示价等确定。约定违约性质或者定金性质保证金的,不得违反合同法、担保法关于违约金、定金的规定。
八、委托人未书面委托拍卖人收取价款保证金的,买受人违约时,保证金不-然作为成交价款归委托人所有。
九、一次拍卖同一委托人多件拍品或者不同委托人的多件拍卖品的,可以分别对保证金担保的主体,保证金的性质、用途等作明确约定。
十、竞买未成交的,价款保证金、佣金保证金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竞买人;没有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的 应当在拍卖会结束后的三十日内返还。
拍卖人与竞买人可以约定保证金在拍卖人账户期间的利息计算及归属。
保证金在拍卖人掌控期间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拍卖人和竞买人可以约定解决保证金争议的仲裁地或者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