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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流合作 努力拓展拍源

发布时间:2014-07-09 10:53  发布者:  访问次数:1924次

                        加强交流合作      努力拓展拍源

 

    编者按:2012年,我省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以下简称“中心”),我会和各拍卖企业积极与“中心”加强联系与合作,得到“中心”的大力支O。受“中心”委托,全省拍卖场次、拍卖成交额从2012年的13场、2383.12万元上升到2013年的22场、31309.34万元,拍品范围逐步扩大。由于“中心”是新的工作,两家的合作也需要总结,逐步完善。为了使拍卖企业与“中心” 实现长期的、更好的合作,提升合作水平,协会对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拍卖方式交易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并与这个“中心”进行了书面汇报。

现将汇报摘录如下,供各拍卖企业参考借鉴。

 

关于某市公共资源拍卖交易情况的汇报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12年5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下,在市公安、市公管办、市财政局、市审T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上,由于起步早、见效快,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不仅为社会公益事业聚集了资金,也为反腐倡廉从制度上、机制上探索了思路,有效地营造了该市市场和谐发展的市场氛围,为促推该市经济社会T体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公共资源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以来,拍卖成交额累计3969万元。其中>车特殊号牌拍卖1161块,拍卖成交额1247万元。

汽车特殊号牌,在市场缺乏清晰认知度的情况下、率先开展拍卖,这对“中心”、对拍卖企业都是一个挑战,但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拍卖圆满成功,收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市委领导在得知第一期汽车特殊号牌拍卖成功消息后,欣然批示“公共资源进行市场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公益事业,这种方式很好,应管好用好这笔资金,让其发挥应有作用”;市纪委在《监察信息》上肯定了汽车特殊号牌采用拍卖方式交易,不仅杜绝了“人情牌”“特殊牌”“腐败牌”确保了干部廉洁,而且可以瞪缁峁益事业筹集资金、探索道路,积累了经验。由于市委,市纪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党政机关的热情参与,为推进公共资源在阳光下交易创造了和谐的市场环境,也为确保每次拍卖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促进该市公共资源拍卖向深度、广度发展提供了经验。

二、对该市拍卖市场的分析

该市拍卖市场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诞生,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但由于市场培育滞后,市场发展始终在低水平线上运行,具体表现在拍卖企业少,企业经营能力弱,年成交额低,拍卖标的的范围狭窄,主要以法院委托为主。自2012年“中心”成立后,拍卖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原因有:

一是“中心”工作主动,力拓市场,积极谋划,开创了工作局面,扩大标的范围,扩张了拍卖场次,营造了市场氛围,为培育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等党政部门高瞻远瞩、引领市场,使拍卖市场发展健康有序,把握了方向;

三是拍卖市场主体拍卖企业能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中心”攻坚克难,把握拍卖各环节,力求完美;

四是广大媒体发挥优势,有效地营造了市场环境,奠定了良好市场基础,孕育了强有力的市场购买力。该市拍卖市场的深刻变化,充分说明了培育发展市场政府大有可为,市场预期良好,前景可观。

三、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该市公共资源交易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各家拍卖企业均对“中心”领导和同志在工作中积极主动的协调、热情帮助、支持深为感谢,也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廉洁工作作风表示钦佩。但由于时间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和需解决的问题。

1、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窄。一年多来“中心”集中精力在汽车特殊号牌拍卖上,实现了由“中心”统一对外委托拍卖,更多的公共资源尚未列入“中心”对外委托的视线,公共资源范围很宽,要在以开展种类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力促其改革的深化。

2、公共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公开上市力度不够。从目前拍卖公开上市的标的的情况来看,除汽车特殊号牌是由“中心”统一运作外,其它标的还达不到“统一”要求,如已经开展的粮油、公交户外广告经营权虽经拍卖公开上市,但具体委托业务时,在选择拍卖企业上仍延用以往办法,由原主管部门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尤其是土地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仍然延用挂牌方式,并仍由土地部门自行运作。根据201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精神,尽快实现管办分离,狄还芾怼⒐娣丁⑼该鳌⒏咝г则的精神。根据这一精神,“中心”应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改革,促使更多的公共资源早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早日实现省纪委要把分散在各部门的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进行交易的要求,以杜绝分散管理的各种弊端,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步怠

3、对拍卖企业代理服务要求过多的问题。

(1)“中心”出于对代理机构工作能力的担忧,要求《拍卖公告》涵盖内容过多。《拍卖公告》的具体内容,《拍卖法》已作了明晰原则的规定,拍卖企业只要达到T拍卖法》规定的要求,也就达到了拍卖人向市场告知的义务,再加入过多过细的内容,超越了《拍卖法》规定的条款范围,实际没有必要,建议以《拍卖法》规定为准,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尊重拍卖企业的意见。

(2)“中心”对拍卖企业的拍卖文件u意修改或者不允许使用相关拍卖文件,实际上拍卖文件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竞买合同,明确拍卖人与竞买人法律责任,经过各家企业多年发展积淀成型的拍卖资料是各家企业的宝贝,对代理企业的业务资料一概否定,不利于拍卖人与竞买人法律责任的明晰,存在隐患。

(3)《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共同签署确认的书面文件。由于只涉及到成交价问题,只需截取买受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拍卖会上以某某价格竞买标的拍卖成交,双方签名即可,更多详细情况在拍卖的其他文件中拍卖会前已向竞买人告知,应以这些文件为主。至于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标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的方式、支付成交价款时间等内容,不宜在拍卖会现场签字,若内容过多,在现场买受人一时难以领会,易导致拒绝签字,拍卖人会因提供不出买受人违约证据而无法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拍卖成喝啡鲜椤纷浴杜穆舴ā肥凳┮岳丛谌国通用,并被法律所认可。

“中心”要求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委托人,“中心”、拍卖人,买受人四家签字,也超出了《拍卖法》规定的范围。而委托人、“中心”签字从法律上讲也是没有意义的,拍卖人和买受人是直接责任人,一旦发生纠纷,应由签字双方确认责任。签订《成交确认书》是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这是法定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必要程序。

4、关于佣金比例、宣传费用问题。“中心”在委托人前来选择拍卖企业时>将固定格式表格提交委托人,其中有关于拍卖企业收取买受人多少佣金比率、承诺投入多少宣传费用的内容,这种做法也值得商榷。拍卖企业在拍卖成交后,向委托方,买受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是《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企业权益,也是拍卖企业所提供的拍卖服务的报酬,是维系拍卖>业正常经营管理的经济来源。“中心”及委托人对于拍卖人收取买受人的佣金比例进行约束实质是剥夺了拍卖人的法定权利。

在佣金收取的方法上,拍卖企业根据“中心”的规定,把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先交到中心,经审核后,再返回拍卖企业,经过一收一交一核一返的过程,增加资金占用时间,增加营运成本。

5、关于宣传方式、宣传费用问题。为了扩大宣传,争取市场对标的的认知,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要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标的市场及企业情况综合考虑,选择宣传方式、宣传范围及T传应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拍卖企业作为盈利性机构,只有通过拍卖成交方可实现佣金收益,如何进行宣传促进成交,应是拍卖企业的责任与权力,也是拍卖企业的正常业务工作,“中心”与委托人为了提高市场购买力,对拍卖企业的宣传方式及应投入的宣传费额做了限定,这种不考T拍卖企业实际情况的干预是对拍卖企业的不尊重,对市场主体限定过多、过细的条款是对企业的经营积极性的一种挫伤。

6、关于向拍卖企业收取保证金问题。

在拍卖中,拍卖人往往向竞买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对竞买人可能出现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出于担保的性质。是拍卖人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拍卖企业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中心”与拍卖企业是平等的主体,中心向拍卖人收取“保证金”的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是一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因此,“中心は蚺穆羝笠凳杖 氨Vそ稹笔遣煌椎摹

在调研中,几家拍卖企业普遍认为,承担中心拍卖业务,虽然在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上做了好事,但由于运营成本高,资金占用时间长,不仅赚不到钱,有时甚至亏本,“中心”如不理解,拍卖企业很难延续开展下去。这种现象值得思考,若无改进,对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挥拍卖机构中介作用,有负面影响。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根本需求,对此,我协会将上述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心”汇报,希望“中心”体谅拍卖企业的实际困难,协调如何解决矛盾,力求双赢,为公共资古穆艚灰坠ぷ鞯纳钊敕⒄勾丛毂匾的条件。

该市公共资源交易采用拍卖方式取得很大进展,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今后公共资源交易全面深入开展提供了经验。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在制度、机制、方法上都前无古人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只要我们各方认真总结经验,深化改革贯彻落实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该市公共资源拍卖交易前景是可观的。我们希望,“中心”在引入拍卖机制时,充分遵循市场规律,减少干预,严格监管,明晰干预与监管之间的界限薷好地发挥拍卖企业的专业优势,发挥拍卖的价值发现功能与阳光交易特点,为公共资源交易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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