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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竞买人自己与自己竞价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17 11:35  发布者:  访问次数:2687次

不存在竞买人自己与自己竞价的问题 
  

    最近有朋友咨询“在拍卖会上竞买人自己与自己竞价是否有效?”的问题。碰巧,“心若止水”博客中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而且附有真实案例。原文如下: 
                 

                     拍卖会中竞买人可以自己和自己竞价吗?

       2011年2月1日,是大年除夕的前一天,很荣幸我又成功地敲了一槌。这次拍卖

       的是一宗土地,报名参拍的有三个竞买人,因为土地拍卖所有的竞买登记手续

       是国土局完成的,我们只负责现场主持。所以对竞买人的许多情况是一无知。

       拍卖开始后,我报出了起拍价:80万元每亩,每平方米1200元,每次加价幅度

       为100元,拍单价。这时,66号竞买人举起了号牌,1200元有效,有出到1300元

       的吗?我又引价,另外的两个竞买人低下了头,66号又举了一下号牌,我愣了

       一下,又确认1300元,66号,1400元有吗?我再次引价?66号又将号牌高高举

       起1400元,1400元第一次,1400元第二次,1400元最后一次,成交!总成交价

       是4700万元,恭喜66号,以(每平方米)4700万元成为真正的赢家!可是,虽

       然成交了,我心情一直不能平静,这是我执业以来第一次遇到如此心神不定的

       一次拍卖。拍卖中竞买人自蛱ё约河行吗?虽然委托方没提出什么异议,可

       是我自己感觉在法律上把握不是很严谨。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是指以

       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蚋哂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

       这里的竞价是指竞买人之间的竞价,不知是否包括了自己和自己的竞价?希望

       各位高手指教、讨论。

   

    我的分析:

    拍卖中,同一竞买人按照竞价阶梯连续应价或越级应价的现象是常见的。这种应价同样属于“竞价行为”,但不是竞买人自己与自己竞价,而是仍然属于同其他竞买人之间的竞价行为。从法律性质上而言,这种现象应该p为“竞买人发出的对自己原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正的一个新的要约”。

    我们都知道,拍卖其实是一种特殊的缔约方式,即签合同的方式,其特殊之处就在于,签订合同所必须的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分别通过竞买人的应价行为和拍卖师公开表示买定的确认成交的行为体现出来的。而不是一般合同缔结中的讨价还价方式。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行为是要约。根据拍卖师不同的主持方式,竞买人的应价(要约)可以分为两种常见的方式:一种是拍卖师在主持时不予引价,而由竞买人按照拍卖规则规定的竞价阶梯主动报价,这种方式可以称为主嫌价方式;另一种是拍卖师在主持时按规定的竞价阶梯主动引价,由竞买人决定是否表示跟价,这种方式可以称为被动应价方式。两种方式对于竞买人应价并无本质差别,也没有优劣之分,主要由拍卖标的和拍卖师的主持习惯来决定。主动应价方式多用在一场拍卖会中存在众多标的的拍卖希如艺术品拍卖,被动应价方式则主要用于价值较高的单一标的拍卖中,如土地拍卖、房产拍卖等。此外,美国式拍卖中拍卖师多采用引价方式主持,因此竞买人应价多为被动应价,我国拍卖师不知什么原因长期以来一直对引价存有顾忌,不少拍卖师在主持时不习惯引价,因此拍卖中竞买现鞫应价较为常见。

    但是无论哪种应价方式,竞买人在自己的应价基础上再次应价的行为是有效的,属于对自己要约的调整,并不影响拍卖的成交效力,这样成交的拍卖是合法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一般的合同缔结中,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要约,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可。但是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缔约方式,根据拍卖法的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要约),不得撤回”,但是拍卖法并不禁止竞买人修订或调整自己的应价(要约)。其实在拍卖实践中,所谓的竞价本身就体现为竞买人对自己约的不断调整。比如一场拍卖中,加价幅度为10万元,竞买人甲应价10万,竞买人乙应价20万,甲重新应价30万,乙又重新应价40万,两位竞买人其实都不断在调整自己的要约,这就是拍卖,我想不会有人对竞买人调整要约的行为提出异议。但是如果竞买人甲在应价10万后,自己再连续应20万、30万,这对于委托人和拍卖人而言,甚至对于拍卖成交结果而言,与甲乙交替应价有何区别呢?至少法律上没有区别。之所以有人会提出异议,我想只是因为这种应价好像与平常见到的应价有所不同而已。

    竞买人连续应价同样属于竞价,但不是竞买人自己与自己的竞价,而是与其他竞买人之间的竞价。问题是竞买人为什么要连续应价呢?这就得从经济学和心理学上加以分析了。

    假定一场拍卖会中有甲、乙、丙、丁多个竞买人,起拍价1000元,竞价幅度100元。拍卖开始后,甲应价1000元,在甲耗苋范ㄆ渌竞买人是否会加价,自己又特别想得到这件拍品,而且他自己对拍品的私人估价为2000元时,请问,他的下一个最佳应价策略是什么?是等别人应价1100元后,自己再加价到1200元呢?还是自己主动将应价调整到1100元呢?显然,任何理性的人都知道占据1100元价位的策略要比捍1200元价位更有效率,因为他主动占据1100元价位时他的拍卖盈余是900元,而等待1200元价位的拍卖盈余则是800元。这表明:第一、竞买人主动连续应价是在与其他竞买人竞价,而不是与自己竞价,这是由拍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如果竞买人能确定不会再有人应价了,作为理性人他是夯嶙约褐鞫加价的,他连续加价是担心别的竞买人也应价。第二、竞买人主动连续应价策略是最佳策略和理性选择,符合拍卖是“鼓励人说真话”的机制和原理。第三、这一现象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只有一个竞买人的拍卖会与有多个竞买人但只有一个竞买人应价的拍卖会在本质上是不同的阂蛭后则存在竞价心理,前者不存在竞价心理。

    分析这个案例的结论是:

    竞买人自己连续应价是对自己应价的调整,是合法有效的,仍然属于竞买人之间的竞价,拍卖师可以也应该确认该应价有效,不会影响拍卖成旱男ЯΑ5是将这种现象误称为“竞买人自己与自己竞价”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误解或招致不必要的纠纷,因为目前社会大众对拍卖还很不了解。建议行业制定《拍卖通则》,今后将这种现象统称为“竞买人对自己应价的调整”,可能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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