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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26 12:17 发布者: 访问次数:2071次
关于再次印发《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佣金收取的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拍协字〔2011〕第15号
各拍卖企业:
2009年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协会将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对违犯行业自律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并根据市场情况再补充两点,请一并执行。
1、今后企业凡以“零佣金”“低佣金”参与竞标的企业,协会将对其年鉴、评优、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处罚。
2、陈年茅台酒拍卖,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形成贵州拍卖陈年茅台酒的优势,形成统一的陈年茅台酒拍卖市场价格,避免佣金相互刹价,推进我省这类拍卖健康发展,有必要统一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经研究,陈年茅台酒佣金收取比例为:委托方,按成交额的5%收取;买受方,按成交额的12%收取。请企业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附: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佣金收取的规定》
二0 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佣金
收取的规定
贵拍协字〔2009〕第22号
为了维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确保贵州拍卖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拍卖行业具体情况,对拍卖佣金收取事宜制定本规定。
一、 拍卖人依照《拍卖法》可向委托人和买受人约定收取佣金
的比例。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分别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二、文化艺术品类拍卖佣金的收取由拍卖人按约定向委托人和买
受人收取。
三、委托人以招投标(含竞争性谈判、邀标、竞价谈判等形式)选择拍卖人时的各类佣金比例:
㈠动产(含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拍卖企业收取委托人的佣金比例如下:
拍卖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得低于5%;100-200万元的,不得低于4%;200-500万元的,不得低于3.5%;500-1000万元的,不得低于3%;1000-5000万元的,不得低于2%;5000万元-1亿元的,不得低于1%;一亿元以上的,不得低于0.5%。
㈡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
拍卖企业收取委托人的佣金比例如下
拍卖成交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不得低于5;200-500万元的,不得低于4%;500-1000万元的,不得低于3%;1000-2000万元的,不得低于2%;2000-5000万元的,不得低于1.5%;5000万元-1亿元的,不得低于1%;1亿元以上的,不得低于0.5%。
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委托标的拍卖佣金的收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佣金收取比例按其规定执行。
2、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人民法院撤回拍卖委托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办理。
五、特别规定
1、组织公益义拍,不得收取佣金。所得收入必须全部捐助社 福利事业或慈善事业。
2、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进行拍卖的,对委托人不得收取佣金,可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3、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4、拍卖活动中,委托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造成拍卖人损失的,由委托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四章三十条第四款及中拍协《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降低佣金比例,采取“零佣金”、“负佣金”或收取不足支付拍卖运作成本的少量佣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
规定规范的拍卖佣金收取规定,保证拍卖企业合理的经济效益,是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拍卖行业权益和拍卖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的保证。根据当前拍卖市场部正当竞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协会对违反规范佣金比例规定的企业,将进行专项检查。企业违反本“规定”,一经举报和查证确实的,协会将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贵州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应的行业自律性处罚:
(1)拍卖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另在行业内部文件和“贵州拍卖”刊物上通报批评。处以违约金1-5万元。
(2)拍卖企业再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除再次按以上(1)款规定处罚外,将取消本年度行业先进企业评比;不予报评企业等级资质(或降低企业等级资质);二年内限制该企业申报拍卖师。并处以违约金1-5万元。
(3)拍卖企业经以上两次处罚仍违反规定的,除按以上(2)款规定处罚外,协会将开除其协会会员资格,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吊销该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发出进行相应处罚的行业监E建议。
(4)拍卖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改正。已收取佣金的,需将已收取佣金全部交由协会转增社会福利或慈善事业。
(5)拍卖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改正。已收取或多收取佣金的,需将其已收取佣金或多收取佣金部分全部交由协会转交省级财政。
(6)拍卖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5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第2款处罚外,协会将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为中拍协会员单位的另报请中拍协按有关规定处罚。
(7)非会员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协会将不予对其拍卖师、企业年检提供相应服务;不向社会委托单位推荐入围和任何参评活动;协会将记录其劣迹档案并向社会媒体披露、曝光;另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发出相关行业监督建议,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8)省外企业违犯本规定的,协会将通报所在省协会及我省有关部门,必要时,报中拍协。
七、本规定由贵州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执行后,原省拍协于2007年4月下达的《贵州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及贵拍协字(2006)第36号呈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贵州省拍卖企业佣金比例的函”等文件中关于收取佣金比例的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经省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九次理事会通过,自二00九年八月一日期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