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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资料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9-02-16 10:59  发布者:  访问次数:2026次

中拍协关于公布《拍卖资料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拍卖f业:

    拍卖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管是拍卖企业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拍卖企业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提高拍卖企业管理水平,保护各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拍卖行业健康、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特制定《拍卖资料管理规范》(试行),供拍卖企业参考执行。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00四年一月二日

《拍卖资料管理规范》(试行)

    一、拍卖资料的内容

1、委托拍卖合同,或者是委托拍卖函、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委托人的有关资料、登记表、证照复印件等,标的的保管、保险、移交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2、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剪报或复印件,或 电视录像、电台广播录音。

3、标的资料。包括标的目录,标的有保留价的,应有保留价S认书,标的要求评估或鉴定的,应具备评估或鉴定报告;标的需要确认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应具备委托人对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标的拍卖需要批准的,应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查看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包括查看人的登记资料等。

5、竟买登记记录。包括竟买人姓名、竟买牌号、联系电话、身份证明复印件、竟买保证金收据复印件等。如果是委托代理竟买的,还应具备委托授权书,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6、拍卖规则。根据标的不同,还应包括拍卖有关注意事项,或是拍卖人与竟买人签署的竟买协议书,或是竟买人签署的竟买规则确认书等。

7、拍卖笔录。应包括拍卖师和记录人的t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包括买受人的签名。

8、成交确认书。应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

9、移交标的的资料。应保存标的交割的有关书面材料,包括提货单、产权变更的合同标准文本,相关证照复印件。标的款及佣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10、流拍、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有关资料。

    二、拍卖资料的管理

1、管理方式

1)以拍卖会为单元将拍卖的档案内容资料整理存档。

2)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按照年度或月度分类存档。

2、管理要求

        1)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查阅方便。

2)每个企业(含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方式必须是两种方式之一,不可混用。

3)每个拍卖档案均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编号应体现时间性或主要标的的属性等。

       3 、存档时间

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4、检索

企业应建立档案索引。有条件的应建立主要计算机档案索引和主要拍卖指标数据库。主要拍卖数据库应包括:档案编号、拍卖会时间和地点、拍卖师姓名、标的名Z、委托人名称、评估价、保留价、成交价、买受人名称和竟买牌号、买方佣金额、买方佣金额、交割日期等;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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